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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采实务│投诉内容成立,但投诉人申请撤诉,投诉程序是直接终止吗?
文章来源:       2023-11-13 15:09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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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,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内容部分成立,此时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,但未说明撤诉理由,按照94号令第30条规定,也要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吗?成立的投诉内容如何处理?

 

 

答:

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三十条的规定,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,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,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,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。

如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,可以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。可参考财政部近日发布的第二千一百一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。

 

2

“一次采三年用”的服务项目,第一年的采购预算为450万元,评标委员会人数如何确定?

 

 

答:

本项目标的虽是一年的预算450万元,但实际后续2年的预算900万元也共同完成了招标,因此应当认定真正的采购金额为1350万元。按照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规定,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。

 

3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四十五条规定: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,并履行下列职责...(二)宣布评标纪律”。实际操作中,代理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评委评标纪律,是否符合上述规定?

 

 

答:

所述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评审专家评标纪律的做法,符合87号令要求。